《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
日期:2017-07-15 10:18
式檢驗項目。
6.1.2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6.1.3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隨時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最初定型時;
生產配方、工藝、關鍵原材料來源及產品施工配比有較大改變時;
停產三個月后又恢復生產時。
6.1.4銷售單位在京津冀區域內銷售本標準規定的產品,銷售單位應能提供有效的型式檢驗報告。
6.2檢驗結果
6.2.1檢驗結果的判定按照GB/T8170-2008中修約值比較法進行。
6.2.2粉狀膩子、反應固化型防水涂料、溶劑型地坪涂料、溶劑型建筑防腐涂料、溶劑型膠粘劑產品報出檢驗結果時應同時注明產品明示的施工配比。
6.2.3檢驗結果達到本標準表1的要求時,產品為符合本標準要求。
7包裝標志
7.12017年9月1日起,在京津冀區域內生產、銷售本標準規定的產品,除原有產品說明外,需要在包裝標志上補充標明以下內容(示例參見附錄A):
a)本標準規定的產品類型和用途。
b)產品所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可以選用以下兩種形式之一表述:
1)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值;
2)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不超過表1規定的限值。
c)對于施工時需要稀釋的產品,則須顯示推薦的稀釋溶劑和稀釋比例(對于用水稀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