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涂料出新規,兩天后實施的生產銷售標準,你準備好了嗎?
日期:2017-08-30 16:58
的產品,是否可以在現有標簽上補充標簽?應如何補充標簽?
答:9月1日(標準執行日)起,所有在北京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產品都應按照標準要求執行。9月1日之前生產和處于流通環節的產品,只要9月1日之后還在北京地區銷售與使用,都應該執行該標準的要求,含量限值與包裝標志都要滿足該標準的規定。
產品包裝標志應采用更改原包裝設計增加標準要求內容的形式,對于9月1日前所生產的產品,尚來不及變更包裝標志的,可在現有標簽上采用補充標簽的形式增加標準要求內容。
對于補充標簽要求必須包含標準7.1所規定的內容,補充標簽形式不作具體限定(如:粘貼、印刷等),但必須保證補充標簽易于查詢、不易脫落、內容清晰可辨。
2. 問:標準都要求在包裝標志中增加哪些內容?
答:按照標準7.1規定,要求增加的包裝標志中必須具有:
①產品類型。按照標準中表1分類,要求可以對應到表1中的小類[如:外墻涂料-面漆;內墻涂料-面漆-光澤(60o10)];通常在包裝標識中產品類型應與產品名稱區分開,若產品名稱可以表示出產品類型,則產品名稱應符合上述對產品類型表述的要求,同時產品名稱應按產品真實、準確屬性命名且符合相應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②產品用途。要求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