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涂料企業注意了:7月1日起生產排放將有新規!
日期:2017-05-02 14:43
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現有企業2019年1月1日起將執行現有標準,2019年1月1日后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重點區域的企業或生產設施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標準規定,企業應根據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附錄A給出的常見涂料、油墨、膠黏劑工業排放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篩選并上報需要控制的大氣污染物項目,并開展日常監測、管理。
如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氧氣(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此時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如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中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則按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此時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應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其他廢氣排放按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