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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企業工廠設計技術與安全策略建議(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daocm.com  發布日期:2013-07-12  瀏覽次數:129

④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便于消防車吸水)設置數量由消火栓的保護半徑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確定。低壓給水管網室外消火栓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m。露天生產裝置的消火栓宜設置在裝置四周。當裝置寬度大于120m時,可在裝置內的路邊增設。易燃、可燃液體罐區及液化石油氣罐區的消火栓應該設在防火堤外。

    ⑤設有消防給水的建筑物,各層均應設室內消火栓;甲、乙類廠房室內消火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宜設置在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栓口離地面高度為1.2m。

    (3)露天裝置區消防給水。

    石油化工企業露天裝置區有大量高溫、高壓(或負壓)的可燃液體或氣體、金屬設備、塔器等,一旦出現火警,必須及時冷卻防止火勢擴大,故應設滅火、冷卻消防給水設施。

    ①消防供水豎管即輸送泡沫液或消防水的主管。根據需要設置,在平臺上應有接口,在豎管旁設消防水帶箱,備齊水帶、水槍和泡沫管槍。

    ②冷卻噴淋設備當塔器、容器的高度超過30m時,為確;馂臅r及時冷卻,宜設固定冷卻設備。

    ③消防水幕有些設備在不正常情況下會泄出可燃氣體,有的設備則具有明火或高溫,對此可采用水幕分隔保護,也有用蒸汽幕的。消防水幕應具有良好的均勻連續性。

    ④帶架水槍在危險性較大且較高的設備四周,宜設置固定的帶架水槍(水炮)。一般,煉制塔群和框架上的容器除有噴淋、水幕設施外,再設帶架水槍。

    (4)滅火器。

    廠內除設置全廠性的消防設施外,還應設置小型滅火機和其他簡易的滅火器材。其種類及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其他消防設施等情況綜合全面考慮。

    滅火器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撲救A類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②撲救B類火災應選用干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B類火災應選用抗溶泡沫滅火器。

    ③撲救C類火災應用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④撲救帶電火災應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滅火器。

    ⑤撲救A、B、C類火災和帶電火災應選用磷酸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⑥撲救D類火災的滅火器材應由設計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協商解決。

    (5)消防站。

    油田、石油化工廠、煉油廠及其他大型企業,應建立本廠的消防站。其布置應滿足消防隊接到火警后5min內消防車能到達消防管轄區(或廠區)最遠點的甲、乙、丙類生產裝置、廠房或庫房;按行車距離計,消防站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2.5km,對于丁類、戊類火災危險性場所,也不宜超過4km。

    消防車輛應按撲救工廠一處最大火災的需要進行配備。

    消防站應裝設不少于2處同時報警的受警電話和有關單位的聯系電話。

    (6)消防供電。

    消防供電應考慮建筑物的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火災撲救難度等因素,以保證消防設備不間斷供電。

    高度超過50m的可燃物品廠房、庫房,其消防設備(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消防排煙設備、火災報警裝置、火災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電動防火門窗、卷簾、閥門等)均應采用一級負荷供電。

    戶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m3/s的工廠、倉庫或戶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5m3/s的易燃材料堆物、油罐或油罐區、可燃氣體儲罐或儲罐區,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25m3/s的公共建筑物,應采用6kV以上專線供電,并應有兩回線路。超過1500個座位的影劇院,戶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m3/s的工廠、倉庫等,宜采用由終端變電所2臺不同變壓器供電,且應有兩回線路,最末一級配電箱處應能自動切換。

    對某些電廠、倉庫、民用建筑、儲罐和堆物,如僅有消防水泵,而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確有困難,可采用內燃機帶動消防水泵。

    鑒于消防水泵、消防電梯、火災事故照明、防煙、排煙等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時必須確保運行,而平時使用的工作電源發生火災時又必須停電,從保障安全和方便使用出發,消防用電設備配電線路應設置單獨的供電回路,即要求消防用電設備配電線路與其他動力、照明線路(從低壓配電室至最末一級配電箱)分開單獨設置,以保證消防設備用電。

    為避免在緊急情況下操作失誤,消防配電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為了便于安全疏散和火災撲救,在有眾多人員聚集的大廳及疏散出口處、高層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出口處、建筑物內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處應設置事故照明。

    9、其他防火、防爆對策措施

    (1)生產裝置的采暖設計,應符合《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19—1987)的要求。

    (2)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蒸氣、粉塵與采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廠房,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

    (3)在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集中采暖的熱媒溫度不能過高。易燃易爆生產廠房不得采用火爐或其他明火采暖。

    (4)有燃燒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不采暖的廠房內,不應有采暖管道穿過。

    (5)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對“特別危險場所”應設置雙電源供電或備用電源,重要的控制儀表應設置不間斷電源(UPS)。“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應設置排除險情裝置。

    (6)建筑物的朝向應有利于火災、爆炸危險氣體的散發;廠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如:生產控制室在背向生產設備的一側設安全通道)。

    (7)根據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限制火災爆炸危險物料的加工、處理量和儲存量。庫房內的火災爆炸危險物品必須分類存放,并有明顯的貨物標志,留有足夠的垛距、墻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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