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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企業工廠設計技術與安全策略建議(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daocm.com  發布日期:2013-07-12  瀏覽次數:109

 2)廠內運輸和裝卸

    廠內運輸和裝卸包括廠內鐵路、道路、輸送機通廊和碼頭等運輸和裝卸(含危險品的運輸、裝卸)。應根據工藝流程、貨運量、貨物性質和消防的需要,選用適當運輸和運輸銜接方式,合理組織車流、物流、人流(保持運輸暢通、物流順暢且運距最短、經濟合理,避免迂回和平面交叉運輸,道路與鐵路平交和人車混流等)。為保證運輸、裝卸作業安全,應從設計上對廠內的路和道路(包括人行道)的布局、寬度、坡度、轉彎(曲線)半徑、凈空高度、安全界線及安全視線、建筑物與道路間距和裝卸(特別是危險品裝卸)場所、堆揚(倉庫)布局等方面采取對策措施。

    依據行業、專業標準(如化工企業、煉油廠、工業鍋爐房、氧氣站、乙炔站等)規定的要求,應采取其他運輸、裝卸對策措施。

    根據滿足工藝流程的需要和避免危險、有害因素交叉相互影響的原則,布置廠房內的生產裝置、物料存放區和必要的運輸、操作、安全、檢修通道。

    例如,全廠性污水處理場及高架火炬等設施,宜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及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風頻風向的上風側;空氣分離裝置,應布置在空氣清潔地段并位于散發乙炔、其他烴類氣體、粉塵等場所的全年最小風頻風向的下風側;液化烴或可燃液體罐組,不應毗鄰布置在高于裝置、全廠性重要設施或人員集中場所的階梯上,并且不宜緊靠排洪溝;當廠區采用階梯式布置時,階梯間應有防止泄漏液體漫流措施;設置環形通道,保證消防車、急救車順利通過可能出現事故的地點;易燃、易爆產品的生產區域和倉儲區域,根據安全需要,設置限制車輛通行或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道路凈空高度不得小于5m;廠內鐵路線路不得穿過易燃、易爆區;主要人流出入口與主要貨流出入口分開布置,主要貨流出口、入口宜分開布置;碼頭應設在工廠水源地下游,設置單獨危險品作業區并與其他作業區保持一定的防護距離等;汽車裝車站、液化烴裝車站、危險品倉庫等機動車輛頻繁出入的設施,應布置在廠區邊緣或廠區外,并設獨立圍墻;采用架空電力線路進出廠區的總變配電所,應布置在廠區邊緣等。

    3)危險設施/處理有害物質設施的布置

    可能泄漏或散發易燃、易爆、腐蝕、有毒、有害介質(氣體、液體、粉塵等)的生產、貯存和裝卸設施(包括鍋爐房、污水處理設施等)、有害廢棄物堆場等的布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1)應遠離管理區、生活區、中央實(化)驗室、儀表修理間,盡可能露天、半封閉布置。應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控制室、變配電所和其他主要生產設備的全年或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全年最小風頻風向的上風側并保持安全、衛生防護距離;當評價出的危險、危害半徑大于規定的防護距離時,宜采用評價推薦的距離。貯存、裝卸區宜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

    (2)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關設施應布置在地勢平坦、自然通風良好地段,不得布置在窩風低洼地段。

    (3)劇毒物品的有關設施還應布置在遠離人員集中場所的單獨地段內,宜以圍墻與其他設施隔開。

    (4)腐蝕性物質的有關設施應按地下水位和流向,布置在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設備的下游。

    (5)易燃易爆區應與廠內外居住區、人員集中場所、主要人流出入口、鐵路、道路干線和產生明火地點保持安全距離;易燃易爆物質倉儲、裝卸區宜布置在廠區邊緣,可能泄漏、散發液化石油氣及相對密度大于0.7(空氣=1)的可燃氣體和可燃蒸氣的裝置不宜毗鄰生產控制室、變配電所布置;油、氣貯罐宜低位布置。

    (6)輻射源(裝置)應設在僻靜的區域,與居住區、人員集中場所,人流密集區和交通主干道、主要人行道保持安全距離。

    4)強噪聲源、振動源的布置

    (1)主要噪聲源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l2348—1990)、《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87—1885)、《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l—2002)等的要求,噪聲源應遠離廠內外要求安靜的區域,宜相對集中、低位布置;高噪聲廠房與低噪聲廠房應分開布置,其周圍宜布置對噪聲非敏感設施(如輔助車間、倉庫、堆場等)和較高大、朝向有利于隔聲的建(構)筑物作為緩沖帶;交通干線應與管理區、生活區保持適當距離。

    (2)強振動源(包括鍛錘、空壓機、壓縮機、振動落沙機、重型沖壓設備等生產裝置、發動機實驗臺和火車、重型汽車道路等)應與管理、生活區和對其敏感的作業區(如實驗室、超精加工、精密儀器等)之間,按功能需要和精密儀器、設備的允許振動速度要求保持防振距離。

    5)建筑物自然通風及采光

    為了滿足采光、避免西曬和自然通風的需要,建筑物的采光應符合《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1991)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的要求,建筑物(特別是熱加工和散發有害介質的建筑物)的朝向應根據當地緯度和夏季主導風向確定(一般夏季主導風向與建筑物長軸線垂直或夾角應大于45°)。半封閉建筑物的開口方向,面向全年主導風向,其開口方向與主導風向的夾角不宜大于45°。在丘陵、盆地和山區,則應綜合考慮地形、緯度和風向來確定建筑物的朝向。建筑物的間距應滿足采光、通風和消防要求。

    6)其他要求

    依據《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1993)、《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1987)、行業規范(機械、化工、石化、冶金、核電廠等)和有關單體、單項(石油庫、氧氣站、壓縮空氣站、乙炔站、鍋爐房、冷庫、輻射源和管路布置等)規范的要求,應采取其他相應的平面布置對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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