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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616-93 機艙艙底涂料通用技術條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daocm.com  發布日期:2013-04-27  瀏覽次數:57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艙艙底涂料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鋼船主機、輔機及泵艙艙底的涂料系統。

2引用標準

GB1724  漆膜細度測定法

   GB1727  漆膜一般制備法

   GB1728  漆膜、膩子膜干燥時間測定

   GB1732  漆膜耐沖擊測定法

   GB1734  漆膜耐汽油性測定法

   GB1763  漆膜耐化學試劑性測定法

   GB1765  測定耐濕性、耐鹽霧、耐候性(人工加速)的漆膜制備法

   GB1771  底漆耐鹽霧測定法

   GB3186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5210  涂料附著力的測定法 拉開法

   GB6750  色漆和清漆 密度的測定

   GB8923  涂裝前鋼材表面銹蝕等級和除銹等級

   GB9750  涂料產品包裝標志 

   GB10834 船舶漆耐鹽水性的測定 鹽水和熱鹽水浸泡法

3技術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機艙艙底涂料應能在通常的環境和確保安全條件下施工和干燥。

3.1.2  在溫度20~25℃下,雙組份涂料其適用期按各產品生產廠技術要求規定。

3.1.3       機艙艙底涂料從制造之日起至少一年內,產品在原容 器中應能用人工或機械攪拌均勻。

3.1.4       機艙艙底涂料應能和常用車間底漆配套。                       

3.1.5  機艙艙底涂料應適用于刷涂、滾涂和無空氣高壓噴涂法施工,在規定的涂膜厚度內施工應不發生流掛。

3.1.6  機艙艙底涂層自然老化或破壞時,應能用原機艙艙底涂料系統進行修補。

3.1.7  機艙艙底涂料同規定的稀釋劑應具有良好的混溶性。

3.1.8       機艙艙底涂料涂裝前,必須對鋼材表面進行徹底除銹及除去油污,除銹要求為GB8923St3。 

3.2   技術指標

      機艙艙底涂料的技術指標應符合以下要求:

      a .  細度(µm):80(鱗片涂料除外);

      b.  粘度:符合專用技術要求;

      c.  密度(g/mL):符合產品技術要求;

d.       附著力(n/mm)3

      e.  干燥時間(h)表干,8;實干,24

      f.  耐沖擊性(cm):30

      g.  耐鹽霧性(500h):一般

      h.  耐熱鹽水性(336h):涂膜無起泡,龜裂,剝落,起皺和銹斑等;

i.        耐柴油性(23±2、半年):涂膜無起泡、軟化、剝落和銹斑等。

4試驗方法

4細度

     細度測定按GB1724的規定進行。

4干燥時間

     干燥時間的測定按GB1728的規定進行。

4耐沖擊性

     耐沖擊性的測定按GB1732的規定進行,涂膜制備按GB1727的規定進行。

4耐油性

     耐油性的測定按GB1734的規定進行。涂膜厚度應符合產品的技術要求。

4耐鹽霧性

     耐鹽霧性測定按GB1771的規定進行,涂膜制備按GB1765進行。涂膜厚度應符合產

     品配套系統的技術要求。

4附著力

     附著力的測定按GB5210的規定進行。

4密度

     密度的測定按GB6750的規定進行。

4.8   耐熱鹽水性

耐熱鹽水性的測定按GB10834的規定進行。涂膜厚度應符合產品配套系統的技術要求。

5檢驗規則

5.1       當技術鑒定或原材料及制備工藝有重大變化時,應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應符合3.2條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指標。

5.2       生產廠應按產品的批量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項目為細度、粘度、密度、干燥時間、耐沖擊性,其技術指標應符合3.2條的規定。

5.3       產品按GB3186進行取樣,樣品應分成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

5.4       使用部門有權按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3186重新取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產品即為不合格,使用部門有權退貨。

6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5.5       產品的標志、包裝應符合GB9750的規定。

62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應附有合格標簽。

63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且符合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6.4       產品應存放于陰涼、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的倉庫內。

6.  5  產品在符合6.4條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檢驗         合格,仍可使用。

                      ————————

附加說明:

標準由中國船舶工業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海洋船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船用材料應用工藝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第七研究院第725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謝天祿、金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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