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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351-92船底防銹漆通用技術條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daocm.com  發布日期:2013-04-27  瀏覽次數: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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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標準規定了船底防銹漆的通用技術條件。

標準適用于長期浸沒于海水的鋼質船舶船底部分防銹漆配套系統,也可用于其他海洋鋼質結構設施的水下防銹系統。

2.         引用標準

GB 1728 漆膜、臘子膜干燥時間測定

GB 1763 漆膜耐化學試劑性測定法

GB 3186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 5210 涂層附著力的測定法  拉開法

GB 8923 涂裝前鋼材表面銹蝕等級和防銹等級

GB 9286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劃格試驗

GB 9750 涂料產品包裝標志

3.         分類和組成

3.1  完整的防銹漆配套系統其防銹有效期分為:

一級防銹有效期  30個月

二級防銹有效期  18個月

三級防銹有效期  12個月

3.2  完整的船底防銹漆配套系統應由防銹底漆、中間層漆或包括車間底漆而組成。除非另有說明,本標準所規定的防銹漆性能、測定方法適用于船底防銹漆配套系統。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船底防銹漆配套系統,必須能在通常自然環境條件下涂覆和干燥(或固化)。

4.1.2  船底防銹漆配套系統的各漆層的干燥時間按產品標準規定。

4.1.3  船底防銹漆系統的各漆層膜厚度必須符合施工規范或技術要求。

4.1.4  船底防銹漆必須能與相應的車間底漆及相應的防污漆配套使用,所構成漆膜應達到規定的防銹能力。

4.1.5  完整的船底防銹漆配套系統應與船舶使用的陰極保護相適應。船底漆漆膜耐陰級保護電位適宜的電位值范圍為-0.8-1.2V(相對銀/氯化銀參比電極)。

4.1.6  在維修船底時,應能用原系統的船底防銹及與之相配套的其他系列船底防銹漆進行修補。

4.2  技術指標

4.2.1  單獨船底防銹底漆應符合下列技術指標

      

        

干燥時間

表干,h

實干,h           不大于

附著力,級       不大于

耐鹽水性

浸鹽水21d

 

按產品技術要求

24

2

 

漆膜無脫落,允許銹蝕面積不超過5%

 

4.2.2  完整的船底防銹漆配套系統應符合下列技術指標:

     

      

干燥時間

表干,h

實干,h     不大于

 

按產品技術要求

24

附著力,Pa  不小于

瀝青類

196×105

其他類6

294×10

耐鹽水性

浸鹽水30個月(一級)

浸鹽水18個月(二級)

浸鹽水12個月(三級)

漆膜無脫落,允許銹蝕面積不超過5%

5.試驗方法

5.1  干燥時間

5.1.1  表干

  GB 1728中表面干燥時間測定法之乙法進行。

5.1.2  實干

  GB 1278中實際干燥時間測定法之甲法進行。

5.2  附著力

5.2.1  漆膜與裸露鋼板間的附著力(單獨防銹漆)

取厚度為1.52.0mm的冷軋型鋼板,除銹至符合GB 8923Sa2.5級。

GB 9286規定進行測試。

5.2.2  漆膜層間附著力(完整配套系統)

GB 5210規定進行測試。

5.3  耐鹽水性

  GB 17633.1條耐鹽水性的測定之甲法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本標準所列的全部技術指標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若其中干燥時間和附著力兩項列為出廠檢驗項目。

6.2  產品由生產廠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進行檢驗,并應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技術指標。產品應有合格證,必要時另附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6.3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產品的取樣》重新取樣進行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6.4  產品GB 3186--82進行取樣,樣品應分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
6.5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6.6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7.         標志

GB 9750規定進行。

8.         包裝、貯存和運輸

8.1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裝置不大于容積的95%。產品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夏季溫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8.2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且符合運輸部門有關的規定。

8.3  產品在符合8.1、8.2的貯運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在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開林造漆廠、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第725研究所負責起草。

標準主要起草人徐瓞璽、金中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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