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利益、硅藻泥行業整體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加強行業自律的有關規章,特制定本自律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硅藻泥行業是指從事硅藻泥生產、銷售、服務和原材料商等行業的總稱。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都應遵守本行業自律公約。
第三條 硅藻泥行業自律的基本原則是守法、公平、誠信。
第四條 倡議全行業從業者加入本公約,從維護消費者和全行業整體利益的高度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 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硅藻泥材料分會是由從事硅藻泥生產、銷售、科研、服務等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是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負責組織本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修改、發布實施并對自律公約的執行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六條 各企、事業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落實國家建筑材料行業發展規劃。為實現行業發展壯大,企業之間要密切配合、協調組織配套生產、配套供應。
第八條 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
第九條 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侵犯消費者或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企業必須加強企業管理,按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不斷完善各種體系、產品認證,不合格產品不出廠,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抵制不符合產品質量、環保標準的供貨要求。
第十一條 企業要努力發展高新技術、倡導生產、銷售環保產品。
第十二條 企業要自覺尊重并維護知識權。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獲取科技成果、專利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十三條 企業要遵守廣告法,不做虛假廣告、不誤導消費、不貶低他人產品、不損害其他企業的聲譽。不使用虛假證件。
第十四條 企業要增強環保意識,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產過程中不污染環境,盡可能利用各種廢料,不向市場提供有毒有害、損害消費者健康和損害環境的產品。
第十五條 企業要遵守市場法規,同時應按規定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六條 企業要維護本行業利益,不做有損本行業形象的事,違犯以上規定的,經協會決定,將受到以下處分:1.警告 2.業內批評 3.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和交流,參與同行業國際規則的制定,自覺遵守我國簽署的國際規則。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八條 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硅藻泥材料分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硅藻泥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組織實施硅藻泥行業自律,并對成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九條 協會每年對模范遵守行業自律公約,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并在產品創新、質量可靠、供貨及時、服務周到等方面表現突出的會員進行表彰,并頒發相應證書。
第二十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尊重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原則。
第二十二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單位公布。
第二十四條 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在公約成員單位內部通報或取消公約成員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所有成員單位均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執行機構的主管部門檢舉公約執行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執行機構及成員單位在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經公約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簽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內由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九條 我國硅藻泥行業從業者接受本公約的自律規則,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單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約,并通知公約執行機構;公約執行機構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三十條 本公約由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硅藻泥材料分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