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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電池 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daocm.com  發布日期:2016-01-12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瀏覽次數:455
中國新型涂料網訊: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第二條規定,同時為有效解決現行電池、涂料消費稅政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是公告明確了鉛蓄電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是為明確鉛蓄電池征收消費稅后有關納稅申報事宜,公告規定自2016年1月(稅款所屬期)啟用新修訂的《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公告明確了電池、涂料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分別為4%和7%。
  四是為加強電池、涂料消費稅管理,公告明確電池、涂料大包裝改小包裝,外購電池、涂料貼標等行為視為應稅消費稅品的生產加工行為,發生此行為的納稅人應當申報繳納消費稅。
  五是為統一電池、涂料消費稅政策執行口徑,公告明確電池、涂料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是指具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頒發、現行有效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使用CMA徽標),且《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中具備相應電池、涂料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
  六是為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公告明確享受免稅政策的電池、涂料產品,可按類別提供檢測報告,但要求納稅人在提供檢測報告時應一并報送該類產品明細清單,并且明細清單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應與會計核算、銷售發票內容相符。
  七是公告規定了執行時間為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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